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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危险物品肇事罪
日期:2023-04-14 17:14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字号: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某炼化公司急需采购一批过氧化二叔丁基作为原材料,找到之前多次合作的某国营化工厂副经理皮某。该化工厂经理王某明知过氧化二叔丁基属于五类危险化学品,且化工厂未取得五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仍授意另一副经理李某联系采购、运输事宜。

李某找到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张某采购过氧化二叔丁基。经协商,由化工厂安排车辆自提10吨货物。李某联系不具备五类危险化学品营运资质的罗某承运,罗某又将该运输业务转让给同样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翟某。翟某公司的押运员刘某驾驶不具备五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罐车进行运输。提货当天,刘某拉着化工厂业务员吉某准时到达装货地点。

张某明明看到刘某开来的罐车营运范围为三类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条件,仍安排人员装载。罐车按计划开往某炼化公司,行经某路口时,罐车罐体突然发生爆炸,致使驾车途经此处的三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住院,造成附近车辆、货物损失价值近200万元。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问题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点评分析】

本案中,李某身为国营化工厂经营管理人员,在负责上述危化物品采购运输过程中,明知运输的化工产品为五类危险化学品,且所在国营化工厂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仍联系安排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人员承运,导致3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多方面问题:一是李某作为国营化工厂经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足,明知所在单位和承运方不具备相关资质,仍然违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二是该国营化工厂落实主体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内控机制存在漏洞,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危化物品采购运输业务;三是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国营工厂违规经营活动监督不到位。

悲剧的发生应引起深刻反思,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危化品生产、运输、经营等相关规定,科学、规范管理,紧盯重点产品、关键环节、监管程序,确保排查不留盲区、流程不走过场、治理不留尾巴,杜绝相关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应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时刻保持高压态势,采取“零容忍”态度,认真进行排查,全面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执法处罚多的企业重点关注和靶向精准监管,倒逼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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