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李某在A县林业局下属木材检查站任副站长。
A县木材检查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A县B村山上的树被人砍了。李某和行政执法人员熊某前往现场调查,发现山上的树被砍了很多,明显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李某在负责调查中,碰到了滥伐树木涉案人员余某,余某邀请李某和熊某到一餐馆吃饭,并提出交点罚款将此案了结。李某接受余某的吃请后,也想为本单位增加点罚款收入,便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将此案了结,没有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A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一年后,A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上述林木被伐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滥伐林木涉案人员余某等5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上述被滥伐木材包括马尾松立木蓄积793.64立方米、枫香17.57立方米。
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将李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李某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取保候审,最后被法院判决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分析点评】
本案中,李某所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以罚代刑的行为。以罚代刑指执法机关违背法律的规定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分子代之以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错误做法。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法不依”的具体表现,违反了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罚代刑的行为,最终导致李某本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李某仅仅接受了涉案人员一顿饭,就丢失了作为一名执法者的公允之心,逾越法律的底线,答应涉案人员罚款了事的要求。李某明知执法人员不能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的规定,可他在“盛情难却”下终“恭敬不如从命”,没有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最终难逃法网的制裁。时下,有人认为吃点喝点不算什么,殊不知,舌头被酒水、油腻的东西泡软之后,在坚持原则、政策、法律法规面前说话就不会有硬气、底气。李某的结果便是鲜明的例证,“吃人嘴软”导致违法犯罪的实例向广大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
所以,作为执法者,要时刻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牢记于心,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方能不负国家不负人民。一方面,要注重执法工作者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培训,逐步形成敬畏法律之心,稳步提升执法实践技能,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执法人员违规吃喝整治工作,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强化纪律执行,让执法工作者受警醒、存戒惧、知敬畏,自觉抵制违规吃喝不正之风,全力维护执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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