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科任职,负责木材、木制品等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但并非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岗位授权签证官。李某在对某公司出口的木材(该批木材系木制品,非木质包装)进行检验检疫过程中,错误采用木质包装出口检疫处理技术处理该批木制品,且在该批木制品尚未达到出口国对动植物出入境处理要求的情况下,签字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后因该批货物系非木质包装物不能仅凭上述《熏蒸/消毒证书》通关,再次报检后,李某未对货物进行相应检验检疫和消杀处理,即为该批木制品货物签发《动植物检疫证书》,致使该批木材通关出境。该批木材出口至国外后,因被检出天牛成虫而被某国进境检疫部门禁止入境,退运回中国,给该公司造成港口滞港费、疫情检测费、退运费、退运后国内港口堆存费等经济损失,共计约190万元。
事后,李某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经法院审判,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
【分析点评】
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货物进行相应检验检疫和消杀处理,即为该批木制品货物签发《动植物检疫证书》,致使该批木材通关出境,属于“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错误出证”。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法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李某错误出证,导致经济损失共计约19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因此,李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检疫性有害动植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扩散蔓延,通过严之又严的检验检疫措施,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贸易。从本案情况看,李某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严重失职失责,对应当认真开展的检验检疫工作敷衍应对,不仅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也给政府部门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最后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肩负的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力量,立足岗位尽心尽责应是基本态度和基础义务。如果有权而不为、有责而不担,势必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相关部门也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做到引以为戒,不断完善督促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的制度机制,用完备的制度体系防止各种失职失责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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