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典型案例】
S市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部小企业贷款中心小企业客户经理张某,负责对该市某物流公司贷款业务进行授信调查。张某发现该物流公司申请贷款财务报表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在明知贷款用途非用于申请用途的情况下,为做成该笔业务,张某隐瞒上述重大问题,撰写失实的《小企业授信调查报告》,使得该物流公司申请的贷款在后续审批程序中逐一通过并获得500万元的贷款。
经查,连续五年该物流公司每年都以上述方式申请500万元的贷款,张某均负责授信调查、支用调查,每年帮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撰写失实的《小企业贷款支用调查报告》《小企业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业务调查报告》《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支用调查报告》等,使得该公司每年获贷成功。
事发后,张某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S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并将其违法事实移交司法部门。经法院审判,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分析点评】
本案中,张某身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撰写失实的报告呈请审核,使得该物流公司每年通过审批获得500万元贷款,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一方面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进行授信调查时不认真负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法规等有关贷款发放规定,隐瞒事实,每年撰写失实的报告呈请审核,对贷款用途、贷后调查流于形式,使得该物流公司每年通过审批后获得了500万元贷款。另一方面,张某身为银行一般工作人员,在授信调查中,仅凭一己之力就能左右贷款发放,与相关银行机构监管系统的薄弱不无关系。监管的缺失,导致本应是贷款资金看护人、守护者的银行工作人员,沦落为贷款人骗取银行贷款资金的“帮凶”。强烈反差的背后,既有从业人员利欲熏心,为了一己私利,全然不顾风险,毫无底线迎合贷款人,罔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的主观原因;也有审查走过场、监管流于形式的制度缺位的客观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拥有比较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授信管理及风险管理程序,但为何会被一些人钻了空子?问题往往出在制度执行上。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信贷权力过度集中,同时对信贷决策进行全过程留痕监管,并加强贷后管理,完成风险闭环。二是要紧盯重点岗位人员强化履职监督,对重要岗位实行交流轮岗等制度,完善分级、分权授信审批机制,强化贷后资金管控,做到既“管住人”,又“管住钱”。三是要对信贷领域腐败问题重拳出击,严查以贷谋私等问题,同时坚持以案促改、促治,不断扎紧扎密制度“笼子”。四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廉洁管理,加强纪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引导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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