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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丨违法运用资金罪
日期:2023-03-21 17:04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字号: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陈某在担任某保险公司(A公司)董事长期间,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将公司资本金账户及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违规操作通过C公司出借给B公司使用,出借款项共计人民币5.24亿元,该保险公司案发前已将上述全部资金及相应利息予以收回。

经查,陈某是B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陈某决定,A公司与C公司签订《灾备系统一体化建设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先后将13笔该保险公司资本金账户、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转至C公司,累计金额5.24亿元,但对方企业并未依照合同提供灾备系统设备,也未为该保险公司寻找投资项目,并将资金通过转账最终流入B公司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账户。

接到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将陈某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

经法院审判,陈某犯违法运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分析点评】

保险资金涉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关乎金融稳定,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本案中,陈某作为保险公司董事长,直接决策该公司超出《保险法》规定的领域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运用资金,使巨额资金的运用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危害性大。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经陈某决定,该保险公司通过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形式,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违反国家规定运用保险资金,恶意逃避监管,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巨大、次数多,时间跨度较大、资金风险持续时间较长,陈某在主观上有明显故意,属于知法犯法。

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防控风险是底线,更是基石,离不开有力有效的监管体系的构建,更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一是保险公司要扛起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完善保险机构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制约,重点防范大股东不当干预和利益输送风险,同时要坚持党建为引领,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教育引导保险从业人员清廉守正,廉洁从业。二是金融监管机构要履行好监管部门责任,保持强监管严监管态势,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监督“长牙”,推动保险业健康平稳运行。三是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摒弃违背行业发展规律的做法,自觉改变不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则,自觉抵制不利于行业形象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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