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对2018年起施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出台《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2018年以来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执行《规定》相关情况,我委对原有的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裁量权适用标准和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含正文及附件《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正文规定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原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保障监督等。附件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类、市容类、户外广告类、环境卫生类、建筑垃圾管理类、餐厨管理类、设施建设管理类、道路桥梁管理类、环境保护类、绿化管理类、城乡规划管理类、燃气经营管理类、燃气热力建设工程管理类等14个类别的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权标准进行了量化细化。
二、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幅度、条件、种类、方式、标准、时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为避免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细化违法情形及对应处罚种类、幅度,制定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就是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将现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种类、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判断标准。
三、制定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及我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相关规定等要求制定。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切实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四、目的意义
2018年以来,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基本建立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推进城市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暴露出执法依据适用不当,裁量基准不合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市城管执法委对原有制度基准进行梳理,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依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程序修订了新的《规定》及基准,以规范相关执法工作。
五、制定过程
通过广泛调研、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廉洁性评估和法制审查等程序制定本规定。对2018年《规定》的处罚事项、依据条款、裁量标准进行逐项研究修订。主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上级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规定、城市管理职责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修订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法规依据及裁量标准;对文字表述、法律法规依据条款、编号、修订时间等进行更新、校对。
六、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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