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工作部署,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洪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年度计划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要求,严格执行年度抽查计划,狠抓任务落地
落实,不断提高双随机抽查规范化水平,相关部门纳入年度抽查计划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删减,确需调整的,通过洪山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示。
二、统筹安排抽查检查
区各相关单位要以《区级计划》为基础,统筹制定本单位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计划应涵盖《区级计划》中由各单位承担或配合实施的事项,并结合辖区实际,争取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区各部门在制定实施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时,要深入贯彻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部署,积极探索“综合查一次”、“一业一查”等综合监管模式,整合精简联合抽查事项,实行抽查“应联尽联”、事项“能合尽合”,实现同一行业综合查一次,进一步提升联合抽查效能;对本行业、本辖区重点领域突发的风险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联合抽查。
三、有序推进规范实施
年度联合抽查各项计划应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双随机平台”)内实施,不得“平台外操作”。抽查计划各发起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严格按照《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XDB4201/T678-2023)明确的抽查程序,会商配合部门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在省双随机平台上更新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发起任务,相关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规范完成检查实施工作,确保12月1日前完成各项抽查计划任务。
四、全面应用信用分类
区级各相关部门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时要广泛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检查对象设置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已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类指标体系的,部门可将专业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在省双随机平台通过标注标签的方式使用,提高抽查的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打扰。
五、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联合抽查计划各发起部门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实施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平台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健全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置,实现双随机抽查监管闭环。要强化抽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加大对抽查发现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六、加强督办考核检查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本单位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与成员单位加强联系协调,对辖区年度计划进展情况强化跟踪督办,避免“只计划、不执行”。同时区联办对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激励支持
对工作落实不利的单位加强督察督导,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
违法履行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联系人:杨秉连;电
话:87753560;邮箱:3541788250@qq.com。
洪山区“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洪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1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1.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 中小学校 (教室照明质量) |
省级计划规定比例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5-10月 |
配合省级检查 |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 |
20%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部门 | 春秋季开学、中高考等节点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2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 (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惜况抽查 |
3.影剧院、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检查,卫生状况、卫生制度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影剧院、录像 厅(室)、游艺厅(室), 舞厅、音乐厅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全年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3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4.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市级2%区级10% |
公安部门 |
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
10月底前 | 市级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每季度开 |
5.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6.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7.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展一次 | |||||||
8.宾馆、旅店明码标价的检查 | ||||||||
4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0.5% |
市场监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税务部门 |
全年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5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10.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 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3%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商务部门 |
4-9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6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11.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5%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3-11月 |
配合省级检查 |
7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12.机动车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100%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 | 3-11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6—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8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13.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民枪配售中 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中 心、狩猎场、护秋队等民枪从业单位 |
5%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体育部门 |
11月底前 |
市级检查 (每季度) 区级发起 区级检查 (每月) |
14.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
15.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 ||||||||
9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16.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
民爆物品生产单位、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爆破作业单位 |
3% |
公安部门 |
经济和信息 化、市场监管、 交通运输 |
11月底前 |
市级检查 (每季度)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17.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 ||||||||
18.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
—7—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10 |
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生产抽查 |
19.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情况的检查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
市级5% 区级2% |
公安部门 |
应急、交通运输部门 |
11月底前 | 市级检查 (每季度)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每月) 此项抽查为专项抽查 |
1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20.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21.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2% | ||||||
22.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2% | ||||||
12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2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国境内外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个人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3-11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13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
24.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3-11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8—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14 |
消防产品检查 |
25.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
新投用的建设工程 |
10% |
消防救援机构 |
城乡建设部门 |
3-11月 |
市级检查;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15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26.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 (强)度超标 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10% |
卫生健康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全年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16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27.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消防救援机构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28.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 业单位经营、消防情况的检查 | ||||||||
17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29.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 区级检查 |
18 |
汽车市场监管 |
30.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5% |
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9—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31.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1%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19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32.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市管项目 |
20% |
城乡建设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1月底前 | 城建部门:市级检查;人社部门: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20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33.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3%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34.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
21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35.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30% |
园林和林业部门 |
城乡建设部门 |
全年 |
市级发起,市级或区级检查 |
36.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30% |
生态环境部门 |
水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10—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22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37.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
10% |
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38.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
100% | 10月 | |||||
23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39.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10% |
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24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 查、地方统计调查 |
40.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1% |
统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1月底前 |
市级检查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25 | 体育经营行业监管 | 41.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10% |
体育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5-9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11—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一业一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抽查事项 | 配合部门 | 配合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 实施层级 |
1 |
养老机构 |
民政部门 |
43.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44.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45.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46.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检查 47.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48.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 城建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全市备案登记养老机构
市级不低于 10% 区级不低于 50% |
市级检查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设施设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食品安全检查 |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 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
2 |
烟草专卖 |
烟草专卖 部门 |
49.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持有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 证的企业 1%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12—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抽查事项 | 配合部门 | 配合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 实施层级 |
3 |
校外培训 |
教育部门 | 50.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学科类)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学科类校外 培训机构 1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51.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文化艺术类)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 | 文化艺术类 校外培训机 构 1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52.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科技类) | 科技创新部门 |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 |
科技类校外 培训机构 1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53.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体育类) | 体育部门 |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 |
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 1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13—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抽查事项 | 配合部门 | 配合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 实施层级 |
4 |
道路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 | 5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企业 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55.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新 业态经营企 业 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56.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区局监管的非车检类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道路运输车 辆达标管理 相关机构 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5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公安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 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抽查事项 | 配合部门 | 配合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 实施层级 |
6 |
旅行社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58.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59.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旅行社 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60.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通过网络经 营旅行社业 务的企业及 平台 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61.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发布旅游经 营信息的网 站 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7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商务部门 |
6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 预付卡发卡 企业 10%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15—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抽查事项 | 配合部门 | 配合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 实施层级 |
8 |
房地产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
63.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 10%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机 构 1%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登记事项检查 广告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房屋租赁企 业 1%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9 |
劳动用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64.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检查 65.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各类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 系) 0.5% 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 10%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抽查事项 | 配合部门 | 配合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 实施层级 |
10 |
保安行业 |
公安部门 |
66.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67.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检查 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检查 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检查 对集体合同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制定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检查 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检查 |
保安行业相 关单位 8%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
11 |
规上餐饮行业 |
商务部门 |
68. 餐饮经营信用情况检查 69. 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检查 70. 餐饮行业统计信息报送情况检查 71. 餐饮经营者经营经营行为检查 |
人力资源部门 |
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检查 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检查 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检查 |
规上餐饮行业10%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17—
洪山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 2024年4月12日印发 |
共印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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