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主题服务 > 证件办理 > 知识问答
武汉市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
日期:2023-04-15 14:22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


办事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3、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发票丢失的,需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合同或发票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8380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Baidu
map
./t20230215_2153152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