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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日期:2024-03-07 09:55 来源: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字号:

事项名称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5个工作日)

网上办(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4.父母婚姻证明(件)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材料;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父母子女亲属关系凭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当事人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原件→分局审批→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注销户口(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 →派出所现场办结

相关要求

1.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2.开发区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3.新城区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4.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离婚证和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提供给个人使用的住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使用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③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使用)权证明。

(5)租赁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②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6.被投靠人户籍在社区公共户或集体户,在本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的同一区域内有自有房屋,应将被投靠人户口迁至自有房屋所在地,再申报投靠落户。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需落户房屋房主、户主、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应有手写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由民警现场核实)。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除外。

8.父母离婚随抚养方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父母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9.被投靠人无自有房屋,户籍因拆迁、搭户等原因空挂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报落户。

10.投靠人、被投靠人均为本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内户籍的,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投靠人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被投靠人为本市开发区、新城区户籍的,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投靠人为本市开发区户籍,被投靠人为本市新城区户籍的,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11.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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