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2.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事项 | 频次及额度 | 专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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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购房款 |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 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 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无 |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 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
事项 | 销户条件 | 专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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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提取 | 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 周岁、女职工 55 周岁) 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 无 |
出境定居提取 | 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 (公证翻译件)。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无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 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 个月的。 |
无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
网点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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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分中心 |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81号融科珞瑜中心1、4层 | 12329 |
铁路分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沙湖友谊国际1栋4-5号 | 12329 |
汉口分中心 | 江岸区芦沟桥路1号(怡景花园北门旁) | 12329 |
汉口分中心临空港管理部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翠堤春晓24栋商业裙房一层 | 12329 |
汉阳分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 | 12329 |
武昌分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 | 12329 |
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部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高新区珞瑜东路2号 | 12329 |
新洲分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街祥和世纪城2号楼 | 12329 |
黄陂分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向阳村黄陂春天4栋1-2层(1)商室 | 12329 |
江夏分中心 | 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段理想时代二期7-10号 | 12329 |
蔡甸分中心 | 蔡甸街莲花湖大道名流仕家小区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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